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將類屬性定義為實例變量的默認值是否慣用

將類屬性定義為實例變量的默認值是否慣用

蠱毒傳說 2021-08-05 15:22:13
昨天一位朋友向我展示了以下在 Python 中為實例變量提供默認值的技術。該類Foo有自己的bar屬性,默認情況下,在不存在的實例上查找屬性時會檢索該屬性。例如,以下代碼片段打印4?。class Foo:    bar = 4    def __init__(self):        pass    def get_bar(self):        return self.bar    def set_bar(self, bar):        self.bar = barprint(Foo().get_bar())最初,我很驚訝這行得通。我認為“回退到類上的定義”的機制將轉換/評估/定義foo_instance.get_bar為類上的綁定方法Foo并使其foo_instance.get_bar()有意義是特定于函數的,并且對于非函數會以某種方式失敗。事實并非如此。上面的代碼printsas ifbar已經self.bar = 4在__init__方法中設置了。這個結構是慣用的嗎?我能想到的反對它的唯一論點是它破壞了結構平等,潛在地隱藏了調試時“邏輯上存在”的對象的屬性,并且如果默認值是有狀態的,則可能會無意中改變全局狀態。? getter 和 setter 僅用于證明其 Foo.bar真正打算作為默認值foo_instance.bar,不應被解釋為支持在慣用 Python 中使用 getter 和 setter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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