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詳細解釋之前,你必須了解類實例化的過程中,都經歷了什么。
對Function實例化,Function相當于是構造器。
當實例化時,解釋器先生成一個新的對象(Object),此對象的原型鏈上有一個constructor屬性,指向這個構造器(Function)本身
將這個對象作為構造器的上下文(this)傳入構造器函數(Function),并執行構造器函數
根據構造器函數最終返回的結果,如果是對象(Object),則使用返回的對象為實例化的對象;否則,使用之前構造時的上下文對象(this)作為實例化的對象
明白了這一點再看第一段代碼。當 new aFun 時,執行 aFun 構造器函數,因為返回值是 _ 這個對象,所以以它作為實例化的結果。因此,此對象上的 testFun2 方法可以直接調用,但 testFun 因為在 prototype 屬性中,所以無法直接調用。
第二段代碼使用了閉包。當定義完 aFun2 時,aFun2 的結果就是 _ 這個函數。然后對 new aFun2 就相當于 new _(只不過作用域不同了)。由于 _ 函數并沒有返回結果,所以實例化的結果就是以 _ 為構造器的對象,而此時 _ 的 prototype 屬性也因為實例化,新對象的原型鏈將指向它。因此,只能調用原型鏈上的 testFun 方法,卻不能調用 testFun2 方法。
第一段代碼仍能通過 afun.prototype.testFun(); 調用;第二段代碼仍能通過 afun2.constructor.testFun2(); 調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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