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)在之前的環境里,我們對類的認識是要定義一個類,必須使用class 來定義,這是沒有問題的。比如: class person() 2) 看如下的代碼: Public person(){age = 18;}從這段代碼看,這是一個無參的構造函數,那么問題就來了。public 是自己定義了一個類person?還是引用了已經定義好了的類person?這直接牽涉到一個問題,構造函數是自己可以定義類還是僅僅只是引用了class 已經定義好的類? 各位如何看待這個問題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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蕭十郎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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這個是構造函數的語法標準 必須和類名一樣
public class Hello { public Hello() //構造函數的方面名要和類一致 { } public void Hello2()//還有Hello 和Hello2 不是類,是叫方法名,構造函數就是方法名字和類名一樣的方法 { } }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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