還是不能太理解,看來類和對象要比函數難點。求解答?
還是不能夠理解,看來類和對象要比函數難點。
//定義一個類
class Car {
??? var $name = '汽車';?
//定義變量名name,name的值是汽車,var類中定義變量是不是必需用的,publicb也等同于var嗎?
??? function getName() {
??????? return $this->name;? //return是返回中止,this是系統變量還是自定義的,好像是系統的。
->這個符號是什么意思指向name變量?訪問類的格式?
??? }
}
//實例化一個car對象
$car = new Car();
$car->name = '奧迪A6'; //設置對象的屬性值
echo $car->getName();? //調用對象的方法 輸出對象的名字
2014-11-28
一句話:類是對象的抽象,對象是類的實例。類既然是抽象的就不能具體的表示某一個自然實體,而對象就是具體的某一個自然實體。類的屬性就是能抽象為該類的對象所共有的屬性,比如我們說“人”就是一個類,它不具體之的那一個人,但是你說“張三”,張三就是人中的一個。人都有身高、性別、年齡,我們稱這些為人這個類的屬性。而類的方法就是能抽象為該類的對象所擁有的行為,人能講話、跑步等,這就是人的行為,抽象為程序中的類就是類的方法。this關鍵字指的就是當前對象。->類似于java中的.就是調用當前對象的name屬性。
2015-04-08
哈 哈。說的非常好!受用??!